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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死刑案是一个基本伦理问题

2012-02-20 10:27:01  来源: 来源:爱思想网  作者:  编辑: 叶文龙

    昨天刚参加了搜狐组织的吴英案研讨会,今天又接着参加天则所的研讨会。虽然我看标题改得更大了——“金融秩序与司法公正”,由头还是吴英案。这个案件主要有两类专业人士关注,一是经济学家,一是法学家。两个研讨会两类专家都邀请了,但是昨天刑法学家更多一些,今天则经济学家更多一些。法学家更关注吴英案在刑法上的具体量刑,经济学家则把吴英案上升到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国进民退、国家垄断金融体制等方面的问题,并质疑非法集资罪本身是不是成立。如果我们的刑法不应该规定这个罪名,那么吴英这个行为根本不应该算是罪,吴英根本不是一个罪人。因此,吴英案显然不只关系到吴英本人,而是上升到一个宏观得多的话题。对于经济学家来说,她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一个标志。如果维持死刑的话,她很可能是近年来国进民退的悲剧性象征。

    我也同意吴英案的意义肯定是超过了吴英个人,但我还是主张就吴英的死刑判决来说,还是回到吴英本人。如果要讨论吴英的行为是否应该构成罪,需要经济学的严密论证;如果要讨论吴英究竟被判几年,需要刑法学家的仔细分析,但是在我看来,她的死刑问题很简单,也很根本,而这个判断所产生的后果也许要比它的经济后果更重要。经济学上的很多推理是经验性的,而经验性的推理可对可错(波普意义上的“可证伪性”)。比如有没有必要打击民间集资?以天则所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可能认为没有必要,民间金融应该完全放开;但是一个国家主义倾向的学者会提出一些证据,说明国家还有必要控制金融。两种经济学立场可能都有自己的道理,但我的伦理立场则是绝对的,并没有经验上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都能认同一个基本立场,从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出发,那么吴英肯定是不能被判死刑的。死刑判决足以让我们忽略长篇大论的经济和法学推理,而回到吴英这个人本身,因为她一个人的生命就足以超越法律,也超越经济。

    改革进行了三十年,我们似乎一直在提倡一种自由主义,学者不断宣扬个人价值、个人自由、个人权利,其中当然也包括个人的经济活动自由,但是经济并不能涵盖社会的全部,比经济更加根本的是这个人本身。如果到今天,我们还是不能从个人来看待死刑问题,而是要从一些宏观的角度,好像必须要把事情说的很大,好像她死了整个中国的改革就会倒退,我们才有充分理由为吴英免死的话,那么这种现象本身就反映了这个时代的局限性,说明我们和把密尔的《论自由》误译为“群己权界论》的严复一样,所谓的“自由主义”充其量不过是社会功利主义。吴英案表明,我们至今还没有确立一条很基本的原则,尽管我们近三十年来的发展趋势是朝着这个方向,但是似乎离这个目标还差得很远,那就是要把人当做终极目的,而不是实现任何其他目的的手段。

    从这个立场上看,以经济犯罪的名义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在本质上是不正当的。众所周知,生命是一个人全部价值的物质载体;一旦从从肉体上消灭这个人,她的全部价值就消失了。什么叫以人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这个原则的一个基本含义就是无论一个人给我们社会的经济发展、金融秩序等等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他都罪不至死。我们今天当然可以给吴英提出一大堆理由,说明吴英这种行为对社会并没有什么大的危害,甚至能够给我们国家的金融自由带来好处,杀了吴英反而会给中国社会带来伤害,所以不能判她死刑。但是如果这个理由不成立,如果诸如此类的行为确实给国家的金融秩序发展带来危害、确实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这个人就应该被判处死刑吗?如果连
尊重生命的基本原则都不能确立下来,那是一个多么可怕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又怎么可能把经济发展好!

    我们都说1949年以后的前三十年,中国走了许多弯路。为什么走了这么多弯路,死了这么多人?归根结底只有一条,那就是我们不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当然,我并不是专门想拿近60年来说事,中国古代也是有死刑的,但不能否认的是,我们近60年来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把人当作目的,而总是把人当作经济发展的手段。如果你这个人阻碍了整个国家的发展,那真是罪大恶极,判十次死刑都不为过。前车之鉴,我们看到这样的社会何其可怕。改革之前30年死了多少人?人的生命、人的尊严、人的价值遭到如此的践踏,经济发展成那个样子,这一切难道都只是经济政策不合理造成的后果吗?原因当然要比这个根本得多。所以我主张,吴英案要把我们带入一个更深的层次,要让我们从根本上反思如何对待人的生命、人的价值和死刑制度。

    令人诧异的是,改革三十年之后,我们离这个基本伦理还很远。为什么这么说?吴英案之后,我写了一篇自己觉得很温和的文章,题目是“尊重生命,废除死刑”。这个文章在我看来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是“正确”的,政治上、伦理上、道德上都不可能错,但是没有想到在网上引起了大量谩骂和攻击。主要原因当然是很多网民认为中国的贪官不能免死,因为他们罪大恶极。在贪官层出不穷的今天,这种情绪可以理解,但是从这种思维方式能清楚看到,虽然我们可以把把人的生命当作目的这样简单的原则背得滚瓜烂熟、成天挂在嘴上,但是一旦放到实践的层面上,却根本不是这样,人的生命仍然是“维稳”、维护政府形象或“平民愤”的工具。当然,我今天不想跑题去论证贪官问题,我后来发表的文章也简单论证了这个问题——其实有哪个贪官在贪之前还去想想自己这个行为在法条上构不构成死刑的?他不这么想,你把刑法规定得再严厉对他会有什么震慑作用呢?

    如果没有震慑作用,那么维持死刑的理由就只剩下“平民愤”。很多网民坚持有些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平民愤绝不可能成为死刑的正当理由。一个国家的法律能不能说,只要你死能让我(以及许多其他人)的感觉好一点,就能把你处死?这能当做治国原则吗?我们不要忘记,死刑并不是私人的杀人犯罪,也不是私人复仇行为——我的家人被杀了,我一怒之下把这个人干掉;死刑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公权力用国家机器剥夺人的生命,我们应该对这种行为格外谨慎,否则就变成国家在私人犯罪之后再次犯罪。如果只要能让大家的感觉都好一点,或者让大家在经济上都能够得到实惠,譬如让大家的股票都涨一点,就可以用国家机器杀人,这将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好好想一想这个问题。

    因此,今天我们讨论的这些问题是分不同层次的。吴英的行为构不构成罪?主要一个是经济学问题;如果构成罪,这个罪应该怎么判、应该判多少年?这是刑法学问题。但是要不要判死刑则是基本伦理问题。如果我们把人当作目的,那么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能判死刑:国家要剥夺某一个人的生命,唯一的正当理由是为了拯救其他人的生命;如果不存在这个理由,那么剥夺任何人的生命都是又杀了一次人。哪怕被杀的这个人自己是一个连环杀手,已经杀了十个人,但国家处死他就又剥夺了第11个人的生命。

    当然,我也知道,目前在中国绝对废除死刑不现实,因为多数人似乎激烈反对。尽管我认为多数民意在这个问题上是错误的,但我还是尊重民意,因为废除死刑必须要通过修改立法,而国家法律必须要符合多数民意。如果这个国家的多数人民和立法者都认为死刑还不能废除,我同意可以保留,但是我们应该逐步走向废除死刑,尤其是对不涉及人命和贪污腐败的犯罪不能动用死刑。我认为废除死刑的步骤大概可以分成这么三个层次。最后一个层次是涉及人命的暴力犯罪,因为中国人认为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因而最后才能被废除。第二个层次是贪污腐败——假定没有暴力犯罪,贪官不是黑社会头目,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人身伤害,因为民众目前不能接受贪官免死。第一个层次是除去贪污腐败之外的其它非暴力犯罪,今天我们至少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维持这一类死刑。

    以此推理,吴英案的死刑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吴英本人没有直接的官方背景,也不涉及暴力犯罪。我的博客文章贴出来以后,有的网民说高利贷可能间接导致多少人家破人亡,但这些显然都是没有根据的猜测,一个国家的法院能依据凭空猜测就判人死刑吗?不能的话,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判她死刑呢?

    总之,民间集资是否有罪是一个复杂的经济学问题,吴英的非法集资罪怎么判是一个敏感的法律问题,但吴英能否因为集资而被判死刑则是一个简单而基本的伦理问题。判吴英死刑的理由是维护人民财产和国家金融秩序,但是一个连人的生命都不尊重的国家怎么可能尊重老百姓的经济权利?又怎么可能把国民经济和金融秩序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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