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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事故造成人间悲剧,竞合赔偿温暖家属人心

2014-04-10 09:40:29  来源: 南浔在线  作者:  编辑: 叶文龙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  杨苗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8日14时许,杨某(x公司厂长)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往西行驶时,因避让不当与道路中间花坛式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车上乘客苏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单方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事故责任,死者苏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多次要求肇事驾驶员履行赔偿义务,但杨某始终以多种借口推脱,并拒绝支付赔偿款。在多次索赔无果后,死者家属向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援助申请,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受该案后指派由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承办,杨苗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着手对该案的处理。首先立即联系了死者的家属,在得知死者系上班时间外出后便向死者的家属询问了苏某的工作状况,苏某在x工厂已经上班有几个月的时间,事故发生时系工作时间,且肇事驾驶员系X工厂的厂长,在了解到这一信息后,杨律师马上对该工厂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经核实该工厂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因此,杨律师最终只能找到该工厂的员工做了询问笔录,希望鲁某能基于人道主义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后在办理此案期间杨律师在向交警大队调取事故材料时又发现了一份笔录,原来在事故发生后,因交警队未能及时联系到死者家属,因此,对X工厂的老板鲁某曾做过笔录,在该笔录中清楚的记载了鲁某对苏某的工作状况予以承认,这一证据对于进一步推进双方的协商又增加了筹码。随即,杨律师在收取相关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的起诉材料,在审理过程中,因考虑到肇事驾驶员系外来务工人员,经济能力有限,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协商,杨某一次性赔偿给死者家属人民币13万元。随后杨律师在明知无法主张工伤赔偿的情况下却仍将鲁某诉诸法庭,杨律师希望能借助法院这一平台让双方有个沟通和交流的机会。在庭审过程中,鲁某辩称自己的工厂没有工商登记,苏某的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不愿予以赔偿,杨律师则在庭审过程中通过《侵权责任法》中对一起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和未进行工商登记须承担的责任等问题进行陈述后要求鲁某在人道主义的前提下对死者的家属进行经济补偿,最终经过调解鲁某自愿支付给死者家属经济补偿人民币2万元。

死者家属在拿到原本没有指望的赔偿款后感激涕零,而本次事故通过法律援助得到了较好的处理。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案件。交通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索赔无门,如不能及时予以解决和尽快维护死者的正当权益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和无法挽回的损失,律师通过对本案详细的了解和正确制定解决方案后,帮助死者家属获得最大额的赔偿,减少了本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律师在明知无法进行工伤赔偿的情况下仍旧启动了工伤赔偿的诉讼程序,主要是借由法院调解的平台让鲁某了解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死者家属的困难,从而基于人道主义能对死者的家属进行补偿,不管是否能得到补偿,也不知结果是否尽如人意,但是通过各种方式去尝试和争取,这是对死者的尊重,也让死者的家属觉得温暖,尽管最终赔偿的数额远不能弥补死者的家属收到的伤害,但死者的家属对整个办案的过程和办理的结果是非常满意的。死者已矣,活着的人能藉由对这次的事件的完善处理从而摆脱过去,重新生活,这就是法律援助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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