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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年底将出台

2014-11-26 21:19:16  来源: 中国法律网  作者:  编辑: 叶文龙

  法制晚报讯 今天上午,中国政府网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2014年底,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要出台政策,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意见》称,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电力、电网、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意见》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

  另外,10项重点政策措施文件出台时间同时公布。

  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根据《意见》,将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

  《意见》称,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根据重点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2014年底,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要出台政策,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意见》要求,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把有条件的县镇发展为中小城市

  《意见》称,要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同时,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等方式,将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意见》还要求,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费用

  《意见》还指出,要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记者王婷婷王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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