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浔政通〔2017〕2号
2017-07-24 16:13:34 来源:南浔时报 作者: 编辑:沈彪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科学利用,保障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正常渔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准,决定自2017年起在我区东苕溪、长湖申线、湖嘉申复线、太嘉河、环湖河道等部分国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范围和禁渔时间:
(一)以下国有水域,全年禁渔:
1.东苕溪:南浔段道场红山机埠至吴沈门石矿;
2.长湖申线:廿十五里牌大桥至南浔镇东栅风水墩口;
3.湖嘉申复线:南浔段吴沈门大闸至练市日辉桥。
(二)以下国有水域,每年5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为禁渔期:
1.太嘉河:汤溇港:开发区东上林村至祜村桥;幻溇港:旧馆頔塘口至新市洋溪港口;
2.环湖河道:罗溇港:旧馆义家漾至菱湖思溪村湖嘉申复线口;濮溇港:三田洋村頔塘口至双林邢窑村湖嘉申复线口。
二、禁渔对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休闲游钓除外)。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法律责任: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