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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09-18 11:09:25 来源:南浔在线 作者: 编辑:沈彪

  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精神和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建立健全我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为助推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加快超越发展、实现“两高”目标提供重要支撑,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大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推动制定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规范。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多管齐下,协同监管。加强政府部门、有关社会组织联动,建立覆盖线上、线下,贯穿生产、交易、支付、物流、客服全流程的电子商务协同监管机制。综合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处理、第三方评价等手段,加大对电子商务失信问题的监管力度。

  三是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子商务领域突出失信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集中整治规范,净化市场环境。着力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完善信用记录,推动信息共享和应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四是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责任。积极引导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发展,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对交易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

  二、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

  (三)建立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依法落实电商主体身份标识管理措施,推动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对开办网店的单位和个人核实身份,定期更新并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级监管部门应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准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手续,并将营业执照或身份核验标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大力推广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提高企业和个人在网上使用电子签名和数字证书的认知度。严格落实“网站自行亮照”、“平台为网店亮照”、“平台为网店亮标”的要求,提高电子标识申领率和公开率,切实提高全市网络经营主体的诚信度。(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牵头)

  (四)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互评、信用积分制度。探索建立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和积分充分公开,供市场交易者参考。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在对交易流程、流通环节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的基础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分类与甄别,并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防范信用炒作风险。(区商务局、区发改委等部门牵头)

  (五)加强网络支付管理。区金融办等监管部门协同管理网络支付,建立金融机构黑名单制度,并将黑名单信息分发给全区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切实落实国家和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账款支付中的作用,防范网络欺诈等行为。进一步完善网络支付服务体系,推动网络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区金融办牵头)

  (六)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全面记录日常监管、行政执法、消费者申诉、媒体曝光、许可管理、服务质量、寄递安全等方面信息。完善商品寄递过程中的信息实时跟踪机制。探索对寄递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评价,建立由监管部门、商户和消费者多方参与的动态管理信用评价机制,推动评价结果在电商物流企业认定、项目资金安排以及评先评优等过程中运用。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寄递企业依法采取公开曝光、限制入驻电商平台、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惩戒措施。(由区交通区牵头)

  (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逐步建立消费环境经营者首问和“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鼓励商户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参加“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等活动。畅通在线投诉、售后维权的通道,在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开通网络失信举报中心,畅通群众举报途径。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电子商务平台要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处理回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区物价局等部门牵头)

  三、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八)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交易双方信用记录,以实名注册信息为基础,及时将恶意评价、恶意刷单、虚假流量、图物不符、假冒伪劣、价格欺诈以及其他不诚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区物价局等部门牵头)

  (九)构建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归集各类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信用评价以及信用举报、信用奖惩信息。依托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加强与重要社会电子商务平台、网络金融平台、征信机构等各类社会机构的合作,实现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交互融合、共同应用。(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等部门牵头)

  (十)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并落实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价格、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并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各地、各部门应当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强化承诺结果应用,在投诉举报、随机抽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中若发现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记录并纳入信用体系进行管理,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质监局等部门牵头)

  (十一)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推行商品条形码,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引导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企业建立产品上架、销售、配送、签收、评价、投诉全方位全过程的线上留痕监管体系。(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等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四、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

  (十二)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市场经营主体、客体和交易行为定期进行信用状况评估,监测失信行为信息。加强“12345”政务阳光热线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失信信息的整合、共享。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要及时采集部门监管、大数据监测、群众举报等渠道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区信访局、区发改委牵头)

  (十三)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科学处置、线上线下一体化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网络交易监控平台,推进信用、商务、公安、交通、人行、质监、食药、邮政等部门的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加大网站监管、虚假违法广告治理、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等工作的协同配合,构建“信息共享、监管共推、协作共赢”常态化、长效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网络市场监管新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集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质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局等部门牵头)

  (十四)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管理水平。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整合线上线下数据资源,对政府部门市场监管中产生的可公开信用信息与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交易信用状况,有效识别和打击失信商家,为诚信商家和客户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平台服务。(区商务局牵头)

  (十五)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应加大对重点电子商务平台的指导,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风险预警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水平。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的严重失信商家,电子商务平台应按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发布风险提示,情节严重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应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牵头)

  (十六)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注重发挥电子商务相关协会、商会的作用,组织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我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区商务局、区发改委牵头)

  五、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

  (十七)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站首页设立“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浙江”网站、“信用湖州”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窗口,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导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生产经营信息,特别是采购、销售、物流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完整公示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隐私。(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八)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完善守信“红名单”认定及发布机制。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推介力度,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绿色通道。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强化正面激励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红名单”企业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贷款流程,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区财政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人力社保局、区金融办牵头)

  (十九)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规范“黑名单”认定和发布机制。加大对“黑名单”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联合惩戒措施。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对涉嫌“刷单炒信”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快递、电商企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引导消费者对出售禁售品、商品违规发布、商品侵权、信用炒作、哄抬价格、求购违禁商品等违法失信行为予以举报,加大对消费者举报信息的核查,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办、区银监局、区交通局等牵头)

  (二十)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即时通信等社交网络服务的监管力度,对通过个人社交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加强监控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体系非法采集、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被多次举报查实的,在资质年检、续期及上市合规证明开具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以网络商标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突出失信问题为整治重点,加强失信典型曝光力度,形成震慑作用。(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质监局、区物价局、区公安局等牵头)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充分利用电商大讲堂活动以及微博、微信、电视、报纸、网站等各类媒体平台,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案例的宣传,并对刷单炒信、网络交易欺诈等严重失信典型予以曝光。以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庆节、“双11”等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诚信主题宣传实践活动。发挥电子商务平台主体作用,加强对电子商务各类主体的诚信教育。支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将信用状况作为员工招聘、商家入驻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等部门牵头)

  (二十二)加强规章制度和规范建设。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全市电子商务领域统一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管理、评价等方面相关规范。(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等部门牵头)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电子商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由信用、公安、交通、商务、工商、质监、食药监、邮政、人行等多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督促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定期沟通联系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完成本部门相关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任务。(各行业主管部门)

  南浔区“信用南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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