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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浔区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目录(2017版)》的通知

2017-09-18 11:04:59 来源:南浔在线 作者: 编辑:沈彪

  南浔区“信用南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浔区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目录(2017版)》的通知

  

  市“信用湖州”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镇(开发区)、区各单位)、各县(市、区)发改委

  根据《南浔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浔信办2015﹞1号〕、《关于印发南浔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浔信办〔2016〕9号),经征求各部门(单位)意见,市信用办(信用中心)制定了南浔区守信红名单和南浔区失信黑名单目录(2017版),现予以印发。请各相关单位根据目录,及时通过南浔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归集。

  附件:1.南浔区守信红名单目录(2017版)

  2.南浔区失信黑名单目录(2017版)

  南浔区“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南浔区“信用南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8月21日印发

  附件1

  南浔区守信红名单目录(2017版)

  序号

  名称

  认定细则

  认定责任部门(单位)

  1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区国税局、

  财政局

  2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190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根据《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赋分项目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

  (二)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认证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湖州海关南浔监管点

  3

  优秀青年志愿者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012号)精神,湖州市优秀青年志愿者以“志愿汇”系统注册志愿者数据为基础,以志愿者服务时长、志愿服务活跃度作为评定依据。

  团区委

  4

  市级诚信守法企业

  市级诚信守法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加一)加强理局、市、市 (一)诚信建设效果良好。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强化企业诚信观念,培育企业诚信文化,塑造企业诚信形象,增强企业经管理者和职工的诚信观念和信用素质。企业法人代表和领导班子成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企业诚信经营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严格履行合同协议,劳动关系和谐。

  (二)法治建设深入开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制定并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建立企业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法律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强化依法监管力度。

  (三)民主建设积极推进。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企业民主管理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力度,依法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厂务公开制度;非公有制企业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职工民主管理。

  (四)文明建设成效明显。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建设,在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的同时,切实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提升企业文明程度,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企业内部环境安全、稳定、和谐、文明,企业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区司法局(法宣办普治办)国资委、市场监管局

  5

  环保诚信(绿色)企业

  根据江苏环保厅、上海环保局和浙江省环保厅联合联合发文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苏环发〔2009〕23号),环保诚信(绿色)企业为:

  1、每个排放口主控污染因子达标率100%;

  2、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完成年度减排任务;

  3、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4、有应急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全年无突发环境事件;

  5、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6、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按期进行排污申报:按要求完成年度排污申报工作,环境统计:按期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资料,污染治理设施完好率和正常运转率:治污设施完好率和正常运转率同达100%;

  7、排污口设置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正常运转率达90%以上;

  8、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治污设施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各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帐齐全;

  9、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达80%,危险废物处置率达100%;

  10、无有效环境投诉、信访;

  1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ISO14001认证。

  区环保局

  6

  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浙工商同〔2016〕2号),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二)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行业领先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区市场监管局

  7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浙信促会[2016]2号),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包括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两类。

  一、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自愿实施《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

  (三)无违法失信行为;

  (四)对信用管理重视程度高。

  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或符合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条件且所在地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推荐的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二)已执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和《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15)。

  (三)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示范作用;

  (四)无违法失信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8

  量化分级管理A级餐饮单位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浙食药监食〔2012〕20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综合等级。动态等级为餐饮安全监管部门每次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整改中四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平脸三种卡通形象和整改中字样表示。年度等级为餐饮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区市场监管局

  9

  守信药品经营企业

  守信药品经营企业划分标准为:

  (一)一年内未因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被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行政处罚;

  (二)一年内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药品包括其他产品质量抽验合格率100%。(若有,企业充分证据证明其无主观过错的可除外);

  (三)一年内每次监督检查无主要严重缺陷,缺陷项目的整改及时有效、符合要求;

  (四)一年内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等;

  (五)经营特殊药品(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企业,一年内未发生特殊药品流失、被盗以及违规销售行为;

  (六)企业诚信意识、法制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强,质量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稳定。

  区市场监管局

  10

  质量安全信用AA级(优良级)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A级(优良级)、A级(稳定级)、B级(波动级)、C级(不良级)。符合下列条件者,被确定为AA级:

  (一)二年内未因违反《药品管理法》等的规定被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二)二年内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产品质量抽验合格率100%。或抽样不合格但企业留样产品检验合格,产品质量不是由于生产企业原因引起的;

  (三)二年内每次监督检查无严重缺陷,系统检查一般缺陷少于10%,缺陷项目的整改符合要求;

  (四)二年内按规定要求办理药品生产、注册有关的备案、变更和药监部门要求的有关事项;

  (五)二年内没有发生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六)生产特殊药品(含易制毒化学品及麻黄碱复方制剂)的企业,二年内没有发生特殊药品流失、被盗以及违规生产、销售行为;

  (七)企业诚信意识、法制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稳定。

  区市场监管局

  11

  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5年以上

  2、已获得乡镇政府质量奖(区属企业除外)。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4、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以上,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营绩效优异,申报期上一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5、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走在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7、申报当年及前3年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形:

  在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信用和声誉。 且申报前3年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形:

  a.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具体定性、定级按行业规定界定)。

  b.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c.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其他组织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d. 发生偷税、漏税、骗税等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他严重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3)-(67)项基本条件。

  区质监局

  12

  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浙江省最高质量奖项,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贡献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区质监局

  13

  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167号总局令《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全国质量奖包括组织奖、项目奖(卓越项目奖)、个人奖(中国杰出质量人)三大类。其中,组织奖设置了大中型企业、服务业、小企业、特殊行业四个奖项。申报组织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与生产经营的组织,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实施ISO 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近三年,有获得用户满意产品,并获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称号;

  3.认真贯彻实施ISO14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组织三废治理达标;

  4.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区质监局

  14

  “中华老字号”企业或组织

  根据商务部“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认定条件为: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区商务局

  15

  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

  根据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创建与评选活动办法(试行)》,申报诚信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营,无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近3年来在产品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突出;

  (二)积极开展诚信兴商和优质服务的创建活动,有完整的创建制度和措施,有良好的诚信形象,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三)企业具有较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无弄虚作假行为,无偷逃税款的不良纪录;

  (四)重合同守信用,诚实履约,无主动违约、毁约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

  (五)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资金等记录;

  (六)在申报诚信企业前连续2年未发生过死亡和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

  (七)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规定,无环境污染事故;

  (八)有专职信用管理人员;

  (九)在金融部门具有良好的信贷记录和较高的信用等级;

  (十)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企业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失信记录。

  区商务局

  16

  购地、用地主体守信名单

  购地、用地主体,即参与土地竞买和使用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竞买环节、签订合同及缴款环节、开发利用环节、其他环节四个环节共设置了20个评价指标,以100分为基础分,采取扣分方式。信用等级共分为A(守信)、B(基本守信)、C(守信异常)、D(严重失信)四级。其中A级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100分。

  区国土局

  17

  水路运输诚信企业

  根据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水路运输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08〕263号),水路运输诚信企业条件:

  (一)企业开业满1年且许可证、船舶营运证齐全、有效;

  (二)组织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实,各类基础档案、台帐健全;

  (三)经营资质预警等级在黄色以下,或受黄色及以上等级预警解警满2年;年度经营资质核查合格;

  (四)按核定经营范围依法经营,运输票据规范、有效;

  (五)切实履行运输合同,建立并履行服务承诺制;

  (六)货损货差率不超过1%,客运班轮准点率不低于95%;

  (七)近2年内无负主责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八)积极完成国家指令性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及其他指令性运输任务;

  (九)按时、足额缴纳各项港航规费;

  (十)社会声誉良好,无货主、旅客投诉及被新闻媒体曝光批评事件发生,无行政处罚及刑事案件发生。

  区交通局

  18

  AAA级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农经发〔2013〕2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一年。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六级。根据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测评计分,信用积累分包括信用基础分100分和加分项120分,信用流失分实行扣分制。根据评定等级标准,AAA级为信用优异,要求信用积累分≥160,信用流失分为0。

  区农业局

  19

  AAA级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信用评定采取百分制形式,根据资产、年盈利、经营管理水平、履约记录、发展前景及其他等几方面指标计算分值,并根据最终得分划分等级,共分为AAA、AA、A、B、C五级,90分以上(含)为AAA级。

  区农业局

  20

  A级(AAA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三方面,实行分级评定,即A、B、C三级,其中A级分为AAA、AA、A三档。评价指标满分100分,A级(AAA档)为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

  区住建局

  21

  A级(AAA档)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三方面,实行分级评定,即A、B、C三级,其中A级分为AAA、AA、A三档。评价指标满分100分,A级(AAA档)为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

  区住建局

  22

  A级(AAA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三方面,实行分级评定,即A、B、C三级,其中A级分为AAA、AA、A三档。评价指标满分100分,A级(AAA档)为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

  区住建局

  23

  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红名单

  根据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红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浙测〔2016〕105号),测绘单位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列入“红名单”:

  (一)受到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受到省级以上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作为主持单位完成的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者省部级第二等次及以上奖项或者厅局级第一等次及以上奖项的;

  (四)取得测绘与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产品发明专利权的;

  (五)牵头制定、修订测绘与地理信息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六)作为第一负责单位完成设区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科研项目的;

  (七)在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中,成果质量合格且全部抽检样本质量等级达到优级的。

  区住建局

  24

  信用管理AA级企业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93号),企业初始信用分值统一为100分,其中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且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A级。信用AA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前信用等级为A级,且适用A级管理1年以上;

  (二)积极支持配合检验检疫工作,进出口货物质量或服务长期稳定,连续3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索赔和争议;

  (三)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1%以下;

  (四)在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1年内没有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

  区检验检疫局

  25

  中国质量诚信企业

  根据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质量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中国质量诚信企业”: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

  (二)两年内无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记录,无产品及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记录,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记录,无产品及服务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无违背产品及服务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无其他违反诚信的行为记录;

  (三)具备知名品牌,在相关地区或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

  (四)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信誉,无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索赔、退货及其他事故;

  (五)重视质量及服务诚信保障能力建设,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能够跟踪、监测产品及服务的质量状况,能够及时解决顾客投诉,具有较强的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

  (六)关注顾客反映,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商务、海关、税务、质检、环保、统计、银行、保险、民政、劳动保障等多部门未受行政处罚,未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

  区检验检疫局

  26

  5A级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0分(含本数,下同)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

  区民政局

  27

  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

  经各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审定,评选(或推荐)为县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的。

  区人社局

  28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上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

  区人社局

  289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红名单

  根据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黑名单”和“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浙气发〔2016〕85号,防雷装置检测“红名单”评选标准:

  (一)重视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将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体系责任明确,对诚信企业评选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

  (二)防雷装置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完善,防雷装置检测各项制度和规范完备,并且得到很好地执行;具备先进的防雷装置检测设备设施,并且具有一定的相关人员技术力量。

  (三)具有一定规模,具有较大防雷装置检测市场覆盖面和品牌影响力。

  (四)连续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获得检测质量、防雷安全等方面荣誉(在有效期内)的,或受到各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其他表彰和奖励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区防汛办

  附件2

  湖州市失信黑名单目录(2017版)

  序号

  名称

  认定细则

  认定责任部门(单位)

  1

  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区法院

  2

  行贿犯罪失信黑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精神,行贿犯罪失信黑名单的认定细则为:在监察委员会的支持配合下,由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经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

  区检察院

  3

  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浙司〔2016〕141号),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是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均纳入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

  区司法局

  4

  重大税收违法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区国税局、

  区财政局

  5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适用情形。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区财政局

  6

  环保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一)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六)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管理不到位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十)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十一)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的;

  (十二)未履行环境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

  (十三)一年内因故意造成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四)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

  (十五)被中央、省级主要媒体批评监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十六)在国家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中被评定为不达标且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的;

  (十七)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纳入“黑名单”的。

  区环保局

  7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

  8

  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办法》(浙食药监规〔2016〕21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严重失信者名单:

  (一)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被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三)使用非食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使用禁用或未经批准的原料、辅料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违法生产药品的。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五)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通过伪造相关资料、破坏现场等方式干扰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

  (六)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包括: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一次性发生急性中毒确诊病例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Ⅲ级、Ⅳ级药品安全事故。

  区市场监管局

  109

  严重失信药品经营企业

  严重失信的具体划分标准:

  (一)一年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或有刑事处罚;

  (二)一年内存在药品包括其他产品质量抽验不合格品一批次以上(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无主观过错的可除外)

  (三)一年内监督检查存在多项严重缺陷,存在缺陷项目未及时有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整改后不符合要求

  (四)一年内未按规定要求办理药品经营有关的许可、变更、备案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一年内发生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的,或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在社会上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六)经营特殊药品(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企业,发生特殊药品流失、被盗以及违规销售行为,流入非法渠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企业诚信意识、法制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差,质量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弄虚作假。

  区市场监管局

  1211

  质量安全信用C级(不良级)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A级(优良级)、A级(稳定级)、B级(波动级)、C级(不良级)。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被确定为C级:

  (一)一年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一次以上;

  (二)一年内发生一次及以上重大药品质量事故,且造成危害的。发生过基本药物质量抽验不合格情况,其它产品一年内质量抽验存在不合格品超过1批次的;

  (三)一年内每次监督检查存在两项以上严重缺陷,或系统检查一般缺陷多于25%的;

  (四)一年内未按规定要求办理药品生产、注册有关的备案、变更和药监部门要求的有关事项,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一年内多次发生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的,或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生产特殊药品(含易制毒化学品及麻黄碱复方制剂)的企业,发生特殊药品流失、被盗以及违规生产、销售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企业诚信意识、法制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差,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极不稳定,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变动的。

  区市场监管局

  132

  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

  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浙质质发〔2015〕44号),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是指生产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

  143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黑名单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浙农专发〔2017〕4号),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1.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3.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4.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5.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6.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农药的,或者生产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或者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7.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8.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

  9.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

  10.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11.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12.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13.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4.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15.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经营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16.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17.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18.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19.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20.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21.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22.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23.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或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或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24.以欺骗、贿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许可、审定或登记证明的;

  25.从事农业投入品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非法经营货值金额在五万元(含)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含)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货值金额在五十万元(含)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区农业局

  1514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浙建〔2017〕2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十二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

  (四)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含)以上较大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

  (五)在从业过程中因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区住建局

  1615

  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失信黑名单

  根据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浙测〔2015〕98号),测绘资质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伪造、变造、篡改测绘成果、测绘监理记录、测绘质量检验报告的;

  (二)不配合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隐瞒、拒绝和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约定履行测绘项目合同,致使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延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测绘项目合同金额100%以上,经法院终审判决测绘资质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五)测绘成果质量在一年内经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2次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六)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

  (七)两年内三次(含)以上被投诉或举报,经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查证有违规行为,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

  (八)受到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九)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其他国家机关查处的;

  (十)逾期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测绘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伪造、变造、篡改测绘成果、测绘监理记录、测绘质量检验报告的;

  (二)出借本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

  (三)在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中提供与本人有关的虚假材料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测绘监理人员、测绘质量检查人员签字盖章的测绘项目被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不合格,一年内发生2次的;

  (六)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被其他国家机关查处的。

  区住建局规划

  1716

  购地、用地主体黑名单

  购地、用地主体,即参与土地竞买和使用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竞买环节、签订合同及缴款环节、开发利用环节、其他环节四个环节共设置了20个评价指标,以100分为基础分,采取扣分方式。信用等级共分为A(守信)、B(基本守信)、C(守信异常)、D(严重失信)四级,其中D(严重失信)级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60分(含)以下,直接进入黑名单。

  区国土分局

  1817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浙水建〔2010〕33号),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行政处理所作的记录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以及被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C级)的记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见《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区水利局

  1918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

  (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三)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五)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九)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区交通局

  2019

  安全生产黑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1.应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无证或许可证过期而擅自生产经营;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治理或整改不到位;

  3.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4.一年内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行政处罚两次(含)以上;

  5.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

  6.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

  7.未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8.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区安监局

  2120

  公共安全严重失信企业

  根据省公安厅、省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安全失信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15〕79号),企业失信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类,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按照《企业公共安全失信行为分类表》(见附件)进行。企业每一自然年内有3次以上失信行为,或者2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次以上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重点失信企业名单。

  区公安分局

  2221

  劳动保障失信黑名单

  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黑名单”:

  1、拒不执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指令的;

  2、被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4、因不配合处置或处置不力,造成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民转刑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及其他重大社会治安事件和舆情事件的;

  5、采取非法手段讨薪,鼓动和组织群体性事件,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被公安部门治安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6、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拒不垫付的;

  7、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拒不履行的;

  8、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已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仍不向劳动者支付的;

  9、用人单位拒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或参加书面审查时存在瞒报、伪造、篡改书面材料,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拒不接受询问,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打击报复监察员、证人、举报人员的;

  10、用人单位故意销毁账目、名册等相关材料,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的;

  11、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形。

  区人社局

  232

  旅游行业失信名单

  根据浙江省旅游局和浙江省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旅管理〔2015〕158号)中的《浙江省旅游行业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旅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对违法者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导游证、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区旅游局

  243

  文化市场黑名单

  有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将列入黑名单:

  1、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其他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2、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的;

  3、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

  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业务,或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中,从事淫秽色情表演等禁止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演出活动中以假唱、假演奏或其他手段欺骗观众、恶意炒作、操纵市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网络文化企业经营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严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被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两次以上的;

  6、网吧场所一年内两次被查获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7、电子游戏游艺场所设置赌博机型机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经营主体黑名单的列入情形。

  区文体局

  254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

  (三)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区统计局

  265

  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浙民民〔2016〕203号),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将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印章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准、备案、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八)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组织财产的;

  (九)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

  (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

  (十一)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其他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失信情形。

  区民政局

  276

  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

  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列入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

  (一)在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在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其它不良行为被查实的;

  (四)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区发改经信委

  287

  价格失信黑名单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价格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浙价检〔2015〕206号),价格失信“黑名单”,是指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的;拒不执行政府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价格失信行为的有关信息。

  区发改委(物价局)

  298

  检验检疫黑名单

  根据浙江检验检疫局《浙江检验检疫局黑、灰名单企业管理规定》(浙检法〔2014〕194号),企业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处罚计分累计36分以上的(初始信用分值是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开始时的分值,统一为100分),应当列入黑名单。

  区检验检疫局

  3029

  海关失信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湖州海关南浔监管点

  3130

  档案服务机构失信黑名单

  根据《浙江省档案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浙档发〔2016〕16号),发生下列档案行政处罚信息或重大不良行为信息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1、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的违约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2、连续两年档案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

  3、伪造、涂改、丢失、损毁档案的;

  4、发生重大档案安全事故的;

  5、档案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因经营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因与档案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提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档案服务机构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的;

  7、不履行与档案有关的处罚、判决、裁定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区档案局

  3231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黑名单

  根据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黑名单”和“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浙气发〔2016〕85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列入“黑名单”:

  (一)因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检测,被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被气象主管机构吊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三)因伪造、涂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被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应排除而未排除防雷安全隐患造成重大防雷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区防汛办

  332

  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黑名单

  认定细则为:

  1、对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没收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

  2、对已经造成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事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依法追回提取款项或贷款本息,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

  上述骗提骗贷行为均录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纳入个人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并暂停申请人3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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