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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的公告

2019-10-18 08:56:16 来源: 作者: 编辑:沈彪

  9月至11月底,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四部门在全区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请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检举揭发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提供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线索经核查属实的,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举报合法权益。

  重点 举报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未按地方法规要求取得登记备案,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3.收购、加工、经营病死畜禽,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4.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索取有效检疫合格证、肉品合格证,猪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未索取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的行为。

  5.生产经营“山寨食品”、商标侵权食品等假冒伪劣食品。

  6.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标注虚假信息、无实体店、加工场所环境脏乱差、不落实食品安全制度。

  7.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添加罂粟壳、工业明胶等非食用物质,以及使用“口水油”“地沟油”“三无食用油”行为。

  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问题

  1.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药及其他非食用物质;

  2.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

  3.违规直销和非法传销;

  4.以健康养生讲座、专家咨询、免费旅游体验、免费体检义诊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

  5.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和报刊进行非法营销等。

  三、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食品安全问题

  1.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食品安全负责制落实不到位。

  2.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

  3.学校食堂操作人员食品安全素养欠缺,操作不规范。

  4.校园周边经营“三无食品”“五毛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存在食品流动摊贩等问题。

  5.供餐单位、配送单位、校园超市、校园内饮用水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1.蔬菜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不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规定造成上市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问题;蔬菜经营过程中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

  2.水果中使用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用食品添加剂以浸泡、熏蒸等手段进行保鲜、上色;经营进口果品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

  3.蛋禽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兽药;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禽蛋。

  4.水产品养殖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经营、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水产品,经营时非法添加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5.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符合设立条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开展肉品品质检验;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及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销售病死猪肉、注水肉以及无检疫证章、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的猪肉。

  省、市、区级举报电话如下

  省市场监管局:12315

  省公安厅:0571—87286196(工作时间)、0571—87286212(非工作时间)

  省教育厅:0571—88008879(工作时间)、0571—88008999(非工作时间)

  省农业农村厅:12316

  市市场监管局:12345、12315

  市公安局:110

  市教育局:0572—2399367

  市农业农村局:12345

  区市场监管局:12345、12315

  区公安分局:110

  区教育局:0572—3765651

  区农业农村局:12345

  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

  区教育局、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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